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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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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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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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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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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七起個人分拆結售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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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2014年上半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某市中心支局利用外匯檢查分析應用系統先后發現了7條涉嫌個人分拆購付匯線索。7起案件共涉及60人,金額269.29萬美元。這7起購付匯案件中人民幣資金的運行路線均為:首先由出資人通過電子銀行將相應的人民幣分別轉給購匯人,然后由購匯人同日或隔日通過電子銀行購匯,并通過電子銀行匯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符合分拆結售匯的特征。
二、 定性和處罰
涉案當事人的以上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售結匯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