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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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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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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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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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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A公司貿易信貸未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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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違規案例:A公司貿易信貸未報告案
一、案情簡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冊資金1000萬,主要從事紡織品、服裝等貨物的進出口。在2014年外匯現場檢查中,發現該企業2013年6月期間,發生了三筆對韓國B公司的預付貨款,均未在規定的30天的時限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進行貿易信貸報告。
二、定性和處罰
A公司預付貨款未履行義務性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的規定,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A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