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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2321502-X-202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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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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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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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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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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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以下簡稱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匯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規定,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指南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吉林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信息,具體如下:
(一)機構職能:吉林省分局在職局領導姓名、職務及機構設置等情況;
(二)工作動態:外匯工作動態、外匯管理重要新聞;
(三)政策法規:綜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國際收支統計、結售匯與外匯市場管理、外匯檢查與法規適用、現行有效法規目錄;
(四)行政執法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等;
(五)業務指南:吉林省分局各類業務辦理指引;
(六)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依申請公開工作等;
(七)特色服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根據本地外匯管理業務特點對外發布的服務信息;
(八)公眾交流:業務咨詢、投訴建議及吉林省分局的聯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編排體系
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數據構成:信息名稱、索引號、信息類別、信息來源、發布日期、發文字號、內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稱,即信息標題。
2. 索引號,由吉林省分局代碼、年份代碼、信息流水號共計18位字符組成,具體表現形式為:
(1)吉林省分局代碼42321502-X,為9位字符;
(2)年份代碼,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號,共5位字符。
3. 信息類別,包括體裁、主題、服務對象3個維度的分類項。
4. 信息來源,主要為吉林省分局。
5. 發布日期,為信息形成的日期,與信息名稱對應,用8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2022年2月23日用2022-02-23表示。
6. 發文字號,主要指政策法規的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吉匯發〔2022〕1號。
7. 信息正文。即打開具體信息頁面時顯示的主體內容。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吉林省分局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形式
1.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網站(http://www.bcshaoer.com/jilin/);
2.政務微信(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
3.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通過吉林省分局網站(http://www.bcshaoer.com/jilin/)獲取吉林省分局主動公開的信息。為便利查找信息,吉林省分局網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開”欄目可供參考使用。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獲取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 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向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吉林省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有關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聯系方式
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時也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吉林省分局國際收支處
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大街2219號(郵編130051)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431-88572482
四、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來信來函等方式向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吉林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為更好地提供服務,本指南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