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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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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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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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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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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購匯提前還貸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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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fā)〔2002〕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方便企業(yè)自主選擇時機進行債務結構調整,改善銀行資產質量,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現(xiàn)就調整購匯提前還貸管理措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及外債轉貸款的限制。
二、購匯提前還貸的核準由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局在審核購匯提前還貸申請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債務已按規(guī)定辦理了審批和登記手續(xù);
(二)貸款合同中有提前償還條款,且債權人、債務人均同意提前還款;
(三)由債務人提出購匯提前還貸申請;
(四)先使用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時方可購匯。
三、從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應在上報的《資本項目統(tǒng)計監(jiān)測系列報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別注明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國內外匯貸款項下提前還貸及其中購匯還貸的金額。
四、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銀發(fā)[2001]304號文及此前其他規(guī)定與本通知內容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所轄支局和相關單位。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